2016年10月27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简女士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25.0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简女士因恙虫病身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赔偿范围。
佛山女子被恙虫咬后身亡
佛山女子被恙虫咬后身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保险人简女士在涉案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感染恙虫病而死亡,其感染恙虫病的原因为受到恙螨的叮咬,这种叮咬明显属于外来的、突发的及非本意的客观事件导致。此外,因恙螨的叮咬而引起的恙虫病亦非简女士自身疾病,故恙虫病符合意外伤害中非疾病的条件要求。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恙虫病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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